为他们让权力导致腐败所起的作用,或是因为那些准备控告他们的人不愿由于这样的控告而导致宪政结构毁于一旦。因为,对触犯个别法律的行为加以惩处,势必会危及为所有法律提供保障的东西。于是,弱者与智者,推利是图者与谨小慎微者都将发现 —— 尽管出于不同原因 —— 必须圆滑地对待那些不值得信任的行政权保管人。责任成了空谈,因为它被树得太高。最后,由权力的本质所定,只要可以不受惩罚地滥用,它就会受到更多地滥用,直到给人造成的烦扰逐渐积累到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责任才会得到落实,但它的矛头将直指政府首脑,其结局很可能是政府本身的毁灭。
我不想在这里讨论能否通过一种新的组织去补救共和制度中关于责任问题的缺陷。我推一想证明的是,要履行责任,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就是把行政权从最高权力中分离出来。立宪君主制完成了这一伟大目标。但是如果这两种权力混淆在一起,这一优点就会丧失殆尽。
毫无疑问,在自由的制度下,内阁权力是行政权的惟一所在,君主只能通过他的大臣这一中介提出动议。他决不能在大臣并未向国民承诺责任的事情上发号施令。
只有涉及到任命权的时候,才能由君主独自做出决定,这是他不容置疑的权利。但是,只要涉及直接行动,甚或只是提出一项动议,则应由大臣以其权力出面,以使争论或抵制不至危及国家元首的声誉。
有人宣称,英国的王权与臣权绝非如此截然分明。他们引用了一个偶发事件:君主的个人意志降服了大臣们的意志,拒不允许天主教徒与其他臣民分享同样的权利。然而,这里有两点被混淆了:一是维护现存事物的权利,那本来就属于王权,应当把它理解为 —— 我已说过的 —— 中立的专有权力;一是动议创设尚不存在的事物的权利,它是属于臣权的权利。
在这个事件中,只有一个维护现存事物的问题,因为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仍在全面实施,尽管人们对其执行不力。现在,没有王权的参与,哪一项法律也不可能被废除。我不想在此讨论在这个特例中行使这一权力是好是坏。我确实感到惋惜,那种出自良心的考虑虽然令人敬重,但它们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应用中是灾难性的,它可能促成英国国王采取令人难以忍受的粗暴措施。但是我们这里所要说明的只是,在维护现存事物时,王权并未超越它的限度。为了使这一点更有说服力,让我们颠倒一下前提:假设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从未存在过。这样,君主的个人意志将不可能强迫任何大臣提议颁布它们,而且我敢说,在我们的时代,英王很难找到一个准备提出这种建议的大臣。于是,同一个例子也证实了王权与臣权之间的区别,而这个例子一般是被用来混淆这一区别的。前者的中立性和完全专有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两者当中,只有后者是能动的:因为,如果后者拒绝行动,前者将找不到强迫它行动的手段,也不可能在没有后者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还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王权所带来的只有好处而没有弊端。事实上,英王会发现,如果他的内阎拒绝采取行动,他想提出违背国民精神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会面临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同时,如果同一个内阁企图阻止王权提出符合国民精神和有利于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也不会起什么作用,国王可能将不得不撤换他的大臣,而此时没有人愿意挺身向舆论挑战并鼓动人们与开明观点对抗,但却会有许许多多的人自愿成为大众意志的代言人,并将得到全体国民的支持与赞同。 [2]
我不想否认,在一幅更为活跃而能动的君权画面中,存在着一些颇具诱惑性的东西,但制度是更多地取决于时代,而不是取决于人。作为文明进步的结果,君主的直接行动不可避免地会变得更为微弱。放在其他时代能够使我们欣羡和感动的许多事物,放在今天就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试想一下法国国王在橡树下为自己的臣民主持正义的情景,你可能会被那个场面所打动,你可能会把威严而又无真地主持正义的慈父般行为视为神圣。但是,在今天,如果没有法庭的参与,我们在一次由国王主持的判决中会看到什么景象呢?对所有原则的侵犯,对所有权力的混淆,对所有等级都强烈盼望的司法独立的破坏。在记忆和诗歌中是不可能产生立宪君主制的。
在自由的制度下,君主们拥有高贵、完美而庄严的王权。赦免权属于他们,这几乎是一项神授性质的权力,它可以修正人间正义的失误,或者过分固执的苛刻,因为那同样也是错误。册封权属于他们,可以向功绩卓著的公民授予永久性荣誉,使他们跻身于集荣耀和最高政治职能的庄严于一身的世袭制地方显贵的行列。司法人员的任命权属于他们,以确保社会享有公共秩序,确保无辜公民的安全。解散立法议会的权力属于他们,以便在国民代表脱离正轨时保护国民,并要求他们做出新的选择。大臣的任命权属于他们,由于有了这项权力,只要大臣们恪尽君主赋予的职守,全体国民都会向君主表示感激。最后,恩德、恩宠、恩赐的分配权属于他们,在这里,王权可以用一言一瞥未酬谢某项报效国家的功绩,可以为君主国提供一座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这个宝库能把所有的利己心转而为他所用,使他从其他人的雄心壮志中受益。
这当然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需要非凡的天赋和强烈而高贵的使命感。只有阴险狠毒的顾问们才会向一位立宪君主提出不受限制或不受束缚的专制权力的目标,使他心向往之,或者扼腕惜之;那将是含义不清的权力,因为它不受限制;那将是发发可危的权力,因为它滥用暴力;它将使君主和人民同样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前者必将误入歧途,后者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 [3]
3.论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
有些问题,所有的开明人士都认为早已得到解决,因而不愿再去谈论。但是,令他们大为吃惊的是,一旦需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这些问题就会再次引起争议。人们不禁要说,人类的头脑只因担心证据被实际运用,才会接受证据。
有些人反对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法案和英国宪章,那是授予最高权力拥有者的一项权力。然而,不管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只要不把这种权力授予国家元首,它一定会变成以蛊惑人心为能事的肆无忌惮的乱党;除非是专制政治,它以权力的行动取代合法的王权,使议会蜕化成一个又聋又哑的被动工具。
毫无疑问,大国如果没有众多强有力的独立的各级议会,就不可能存在自由。但是,那些议会并不是毫无危险,为了自由本身的利益,有必要采取一些万无一失的措施以防止议会的失误。
议会倾向于毫无节制地扩大法律的数量,这本身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缺陷,除非让他们面对无条件解散和以新成员重组议会,以此遏制他们鲁莽的冒进。
法律的扩张迎合了立法者的两种天然癖好:行动的需要,和自以为不可或缺引起的快感。只要你给一个人安排一项特殊任务,他很可能做得宁滥毋缺。负责在通衢大道上抓捕流浪汉的人,往往喜欢向任何旅行者寻衅滋事。当间谍一无所获时,他们会虚构情报。在一个国家设立一个部用来监视阴谋家、窃听他们不断的密谈也就够了。立法者们瓜分着人类的生活领域,其方式一如亚历山大的将领们根据征服者的权力瓜分世界。可以说,法律的扩张是代议制政府的通病,因为在那些国家,事事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决定;缺少法律则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国家的通病,因为在这些国家,事事都是由人来定夺。
法律的轻率扩张,在某些时期会使最高贵的东西 —— 自由本身 —— 丧失信誉,使人们只能在最悲惨、最低贱的奴役中寻求庇护。
确切地说,否决权是约束代议制议会轻率举动的直接手段,但是,过于频繁地使用这一手段会激怒仍然握有权力的他们。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
如果不对代议制权力施加限制,人民的代表将不再是自由的捍卫者,而是暴政的候选人,而且,一旦暴政得以建立,很可能会证实一切都更为可怕,因为暴君更为众多。只有在国民代表服从约束的制度下,包括国民代表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自由的。
一个既不受约束、也无人能控制的议会,是一切权力中最为盲目运作的权力,其后果是最无法预见的,甚至在它自己的成员看来也是如此。它那些仓促的越轨行为最初好像不那么值得重视。例如,我们目睹了对所有领域的入侵,即时法律的激增,让自已一味被冲动所左右,甚至故意强化这种冲动,讨好最为亢奋的那部分人民的欲望,对自己所遇到的抵抗或疑心的非难心怀怨恨:有时它反对国民精神.坚持自己的错误,有时党派精袖只留院并存但要离开上议院,而册封贵族只是为了生活?一个没有任何职责的世袭贵族阶层与身负重任的终身地方行政官并存,它会变成什么呢?这正是法国贵族在革命前最后几年的情形,也正是这一点为它的灭亡做好了准备。贵族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高雅的装饰,没有任何明确的作用;拥有贵族身份的人沾沾自喜,没有这种身份的人们则脸上无光,但是他们共同失去的是实际的手段或力量。贵族显赫的地位几乎只有消极的作用:它所体现的与其说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明确优势,不如说是对平民百姓的排斥。它毫无节制地惹是生非。它不是一个能让人民遵守秩序、维护自由的中介机体。它是一个没有根基的团体,在社会机体中没有固定的位置。一切事物 —— 甚至包括它自身成员的开明与个人优势 —— 都在使它遭到削弱。观念的进步使它脱离了封建制度,这令人依稀感到,这是个已经坍塌大半的制度。
在我们的世纪,贵族需要紧紧抓住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对贵族以外的人们几乎无伤害,却给拥有特权者以更大的力量。如果我们使用贵族这一名称来指代上议院,那么它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职责。它将更不易遭受攻击,更易于得到保护。
此外还要注意,如果上议院不是世袭的,则必须建立一些更新其成员的程序。它应当由国王任命吗?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上议院,能够证明在力量上足以平衡由大众选举而产生的另一个议院吗?在世袭贵族中,那些获得任命之后立即享有独立地位的贵族,将会由于这一地位而变得强劲有力。在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着与仅仅是王权代表的人不同的特征。希望两院 —— 一个由国王任命,一个由人民任命 —— 没有根本差别(因为终身入选与其他性质的人选几无不同),这意味着让一种权力去抗衡另一种权力,而在这两种权力之间确确实实需要一个媒介:我指的是国王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
我们一定要相信经验。我们看到,在大不列颠,世袭贵族同高度的公民自由及政治自由和谐共存,所有出类拔革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它。它没有世袭制中那种惟一真正令人厌恶的特性:排他性。任何公民,从被授予贵族爵位那天起,都可以享受最古老的贵族世家所享受的同样权利。英国王室的非长子后裔要回到民众的行列,他们构成了贵族与国民之间的联系,就像贵族本身构成了国民与王室之间的联系一样。
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限制世袭制议院成员的人数?那些提出这种限制的人,没有一个考虑到它可能产生的后果。
世袭制议院是一个人民无权选举、政府无权解散的机构。如果那个机构的成员人数受到限制,其内部就可能形成朋党,虽然它没有政府或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但却永远不可能被推翻,除非制度本身和它同时被推翻。
英国议会史中的一个非常时期可以用来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1783年,英国国王解散了他的顾问诺斯勋爵与福克斯的联盟。几乎整个议会都是那个联盟的同党,而英国人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国王通过解散下议院求助于人民,绝大多数人民开始支持新内阁。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国王不能解散这个联盟会给上议院带来什么好处。显然,假如王权没有册封足够数量的新贵族的权力,这个联盟尽管遭到国王和国民的反对,也仍会保持对局面的控制。
限制贵族或者上院议员的数量,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可以同时向君主和臣民挑战的可怕的特权阶层。但任何犯下这个错误的制度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必须相信,如果君主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保持一致,那就不应受到违抗;如果有些事情必定无法依靠制度措施来做到,也会通过置制度于不顾而做到。
有些人反感地认为,整个贵族阶层将会由于新贵族的激增而贬值。我的回答是,淮一符合君主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不要贬低围绕在他身旁并给他以支持的这个整体的尊严。万一他背离了这一利益,经验将会使他迷途知返。
5.论代议制议会的选举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