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却是与后者真正分离的存在,而负责任的权力和神授权力之间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由于这种区别业已得到我们宪法的支持,我想我必须根据另一些思想背景来谈谈它。其见解对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们已经发现,我在1814年宪章颁布之前发表的一本著作中所作的概述,是清楚而有益的。我确实相信,它是一切政治组织的关键。
王权(我指的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无论他碰巧被冠以什么称号)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而大臣的权力却是能动的权力。为了解释这个区别,让我们给那些早已众所周知的政治权力作一下界定。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各领一方、但必须在整体运作中进行合作的权能。当这些权能的职责被混淆,以致相互交叉、抵触和妨碍的时候,你就需要一种能够使它们回到恰当位置上去的权力。这种力量不能寓于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之内,不然它会帮助一种权能而破坏其他两种权能。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
立宪君主制在国家元首身上建立起了这种中立的权力。国家元首所真正关心的不是让这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协调行动。
迄今为止,只能在政治组织中看到这三种权力。
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我相信我能划分出五种不同的权力:(1)王权,(2)行政权,(3)长期代议权,(4)舆论代议权,(5)司法权。
长期代议权寓于世袭制议院中;舆论代议权寓于选举制议院中;行政权被授予大臣;司法权属于法庭。前两种权力制定法律,第三种权力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第四种权力在个案中运用法律。王权处于中间位置,而且高于其他四种权力,是一个上级权力,同时又是一项中介性权力,它无意打乱平衡,相反,它对保持平衡具有强烈的关切。
由于人们并不总是按照他们十分清楚的利益行事,因此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使国家元首不能在其他权力的位置上发挥作用。严格地说,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的区别就在于这项预防措施之中。
我们不妨看看英国的制度,因为从抽象观念转向事实总是有助于我们的思考。
没有世袭制的上议院和选举制的下议院的参与,就不可能制定任何法律;没有大臣的签字,就不可能实施任何法令;除了独立的法庭,没有任何人能够进行宣判。有了这些预防措施,就能看出英国制度使用王权的方式:它被用来结束其他权力之间任何危险的冲突并重建和谐。万一行政权的行为带来了危险,国王将会罢免他的大臣。万一上议院被证明有害,国王将会册封一批新贵族,以迫使它进入一个新方向。万一下议院被证明行为险恶,国王可以行使他的否决权解散下议院。最后,万一司法权因对个人行为过度使用严厉的普遍惩罚而造成破坏性后果,国王将使用他的赦免权以淡化它的决定。
以往的所有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并将本应成为能动权力的权力放在了权力之总和的位置上。一旦这些权力同立法权结为一体,那么,只应裁决案件的法律,就会裁决一切。如果没有限制,结果就是专横和暴政。于是就有了长期国会的滥用权力、意大利各共和国的国民议会的滥用权力,以及国民公会在其不同存在阶段的滥用权力。同样是这些权力,一旦和行政权结为一体,就会产生专制政治。因而就有了导致罗马的独裁统治的僭主政治。
总起来说,罗马史是一个必须有中立权力调节各种能动权力的良好范例。在这个共和国,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民和元老院的摩擦中,每一方都在寻求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它一成不变地让这些措施站在自己一方,于是每一种保护措施都成了反对对方的武器。因为人民的起义使城邦面临毁灭的威胁,他们便创造出独裁者,即忠于贵族阶级的执政官。尽管那个阶级实施的压迫使平民感到绝望,但独裁并没有被废止。他们采用了保民官制度,一种不折不扣的大众权力。于是人们再次相互为敌,不过他们每一方都加强了自己的地位。百人团是贵族政治,部族则是民主政治。没有元老院的支持就颁布的平民表决,对贵族来说仍然具有强制性。元老院法令虽然只是出自贵族,对平民来说也仍然是个束缚。因此,每一方都在轮番攫取并滥用本应托付给一双中立之手的权力,只要能动的权力拒绝放弃它,拒绝使它成为一种分离的权力,上述后果就无法避免。
对迦太基人的情形也可以做如是观:你可以看到,他们先后创设了suffetes(迦太基的执政官)以确保对元老院权力的限制;创设了百户法庭以限制执政官;创设了五户法庭以限制百户法庭。孔狄亚克说,他们为了强行限制一种权力,便创设了另一种同样需要加以限制的权力,因此滥用权力的情况依然如故,而他们却认为他们正在克服权力的滥用。
我已经说过,君主立宪制为我们提供了对所有合法自由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中立权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国王是一个远离并高居纷坛众说之上的存在,除了保持秩序和自由以外没有其他关切。他绝对不能回到那种常见的地位,当然也就很难产生置身那种地位所能产生的~切激情,很难发觉能够再次置身那种地位的任何前景,因此必定会册封一些被授予临时权力的执行人。这种庄严雄伟的王权一定会使君主的精神趋于平静,使他的灵魂得到休养;像这样的感觉几乎是任何处于次等地位的人所无法体味的。可以说他是浮于人间忧虑之上。这的确是政治组织的一件杰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由;它在纷乱的争斗中创造了一个安全、崇高、公正的神圣领域,给那些争斗留出了没有危险的活动空间,规定它们不能超越某种界限,如果某些危险变得显而易见,它就会以合法的宪政手段去消除危险,而且没有任何专横的痕迹。如果我们把君主的权力降低到行政权的水平,或者把行政权提高到王权的水平,我们就会失去这种巨大的好处。
如果你混淆了这些权力,有两个重大问题将会变得无法解决:一是行政权本身的罢免问题,二是责任问题。
行政权事实上要依赖于大臣们,但是,能够罢免行政权的权力,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却有可能成为它的盟友,在共和国那里则有可能成为它的敌人。只有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这种权力才能上升为行政权的法官。
例如,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我们可以看到,除了颠覆以外没有罢黜行政权的更好办法,而颠覆手段往往是一种更为可怕的罪恶。尽管共和国一直都在尝试采用更易为人接受的措施,但那些措施也经常产生同样暴烈无序的后果。
克里特人发明了一种合法的造反行动,由此可以废黜所有的执政官,有几位作者对此备加赞赏。在雅典,法律允许每一位公民杀死任何企图剥夺共和国自由的执政官。罗马的帕布利阿斯·瓦利略.帕布里克拉法也是为了同一目的。佛罗伦萨人有他们的执政团,或者说是为应急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它被授予了全权,拥有普遍罢免的权利。然而在所有这些制度下,罢免行政权的权利多少都有些放任自流,任凭掌权者的摆布,不管是谁抓住了它,实际上都不是用来摧毁暴政,而是用来实施暴政。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获胜的一方并不满足于罢免权,它还要诉诸暴力,由于它这样做的时候并不经过审判,结果往往是谋杀,而不是正义的行动。
在佛罗伦萨的暴风骤雨中诞生的执政团,把它的血统保持得太纯正了。它对受托掌握权力的人们作出的判决就是死刑、监禁、放逐,因为它没有其他手段剥夺他们的权力。于是,在把佛罗伦萨推入无政府状态之后,它成了美第奇家族权力的主要工具。
这里缺少的就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危险,却总能给执政团带来好处的宪政权力,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权力,它只限于剥夺议会成员的权力,而不能对他们进行指控、监禁、掠夺和放逐;他们虽然无法保住权力,却不致遇到危险。
立宪君主制解决了这个大难题。为了更明确地证实这些思想,我要请读者听听我对现实的看法。这种现实能够在英国的君主制那里找到。英国的君主制创造了这种中立的中介性权力: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王权。行政权可以被罢免,但没有人会受迫害。国王用不着为了罢免大臣而指控他们有什么过失、罪行或阴谋。他可以罢免他们,但不会惩罚他们。因此,所有必做的事情都能做得到,而没有什么非正义。此外,确凿无疑的是,由于这个办法是正义的,它在另一个方面也是有用的。无论什么制度,假如它给大权在握的人留下的选择余地,除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就是断头台,那就堪称罪大恶极。
罢免行政权和惩罚其成员,同解散代议制议会和起诉它的成员,两者有着同样的区别。如果这些措施中的前者被后者所取代,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不仅议会的政治存在,而且它们的成员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他们将被那种危亡感逼得发疯,国家也会面临滔天的罪恶。行政权的情况亦复如此。假如你用对它的控告权取代不加任何控告的罢免权,你将激起它的恐惧和愤怒。议会解散后的议员和罢官之后的大臣应当重返普通公民的位置,这两项反对滥用权力的重大保护措施,因其是和平的,因而也是有效的。
类似的考虑也可用来说明责任问题。
世袭的君主能够而且必须不对任何人负责。他是金字塔尖上一个独立的存在。他的权利既属于作为个人的他,也永远属于他的世系,从他的祖先到他的后裔,这使他有别于自己的所有臣民。当一个家族被授权统治一个庞大民族,排除其他所有家族,独自承受继承的风险时,把一个人说成神圣不可侵犯也就不足为怪了。
君主本人不是不愿接过其大臣们的责任。但是,与琐细的行政管理和局部的权力行使相比,他有更为珍贵的东西需要去保卫。他的尊严是一种家族世产,因此他可以放弃内阁,退出斗争。但是只有在权力由此而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时,你才能把它同责任相分离。
定期更换的共和制权力就不是一种超然的存在。它决不会激发想像力。它没有权利纵容自己的错误,因为它是靠游说得到了它所占据的位置,因而它没有比自己的权威更为珍贵的东西值得去保卫,内阁的组成与它的人相同,它总是要向其展示自己的团结,因此一旦内阁遭到攻击,它立刻就会妥协。
使最高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就要使大臣们对自己应当做出的服从加以判断。的确,他们要想拒绝服从,就只有辞职。但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就会成为最高权力和大臣之间的仲裁者,而且,舆论天生就同情那些看来是出于良知而牺牲了自身利益的人。世袭君主国不会出现这种棘手的问题。君主为崇拜气氛所包围,使人无法把他和他的大臣相提并论,而他那永恒的尊严也能阻止前任大臣的追随者反对新内阁的努力。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们就可以在最高权力和前大臣之间作出比较。这种比较会导致后者产生成为最高权力的欲望,而且这种打算不会遭到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反对。
在不承担责任的共和国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内阁之间,后者会总揽一切,而前者很快就会变得无足轻重。它不承担责任,这一事实将迫使政府只能通过其部长采取行为,否则就一事无成。那么,内阁之上的权力顶点是什么呢?君主政体能够防止其他人去侵占,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牢固而无可争议的顶点,其他人无论怎么迷恋也够不着它。但共和国就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那里的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接近最高权力。
试想一下1795年宪法推出的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督政府和一个能动而干劲十足的内阁。我们能够长时间容忍六个无所不为的人背后站着五个无所事事的人吗?共和制政府需要一种比世袭君主更绝对的权力用以驾驭它的部长,因为它面临的危险是,它手中的工具可能会变成它的敌人。但是,为了行使这样的权力,它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假如一个人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服从的后果的危害,他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服从。
结果是,共和国被迫让最高权力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接着会变得虚幻不实。
仅仅依靠那些一旦垮台就会造成对外关系中断、国家内部机制停止运转的人来履行的责任,将是永远得不到履行的责任。有谁愿意为了给某个人的权利平反,为了给十个、百个、千个分散在三万平方里格地域上的公民的权利平反,就把整个社会掀个底朝天?专横权力将一如既往,没有补救措施,因为那些补救措施总是让人感到,它比有节制的罪恶更令人厌恶。那些罪犯将会逃脱惩罚,或是因